簽
合同能用發票章嗎
一、簽
合同能用發票章嗎
公司對外簽訂
合同是可以使用發票章的,但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具體如下:
首先,該發票章確實屬于公司,能證明是公司合法有效的章。蓋章行為事實上代表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便該章專用于發票,但是對
合同相對人以及第三人來說,該發票章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說只要證明該印章屬于公司,則可以用于簽訂
合同。
其次,如果持有公司發票章的人員是公司的授權代表,且
合同滿足生效的相關要件,則將該發票章用于簽訂
合同自然是可行的。
最后,發票章畢竟專用于發票等方面,用于簽訂
合同雖然不會當然導致
合同無效,但是也會使得
合同出現不規范的情況,很多時候不利于
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在這里建議相關簽訂
合同的當事人,盡量避免使用發票章,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
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
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百六十九條 【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二、
合同生效的條件
1、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
合同的行為能力
這實質上是法律對
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
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
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
合同主體,其
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
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這是
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這是
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
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
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
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
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