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
合同規定:“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不屬于公司的責任范圍。”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中訂立的“生死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工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勞動
合同中的“生死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88)Mintazi 1號”反應在雇傭
合同應嚴格
執行勞動保護的規定法律”規定:“工傷是不負責任”是一個違反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被視為無效。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三種情形構成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采取欺詐、脅迫手段或者采取危險手段,致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
合同的;第二用人單位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確認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不得通過簽訂勞動
合同,免除勞動者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例如,雇主在
合同中寫上“不負責工傷”和“不負責死亡”,并使用各種手段強迫工人簽署包含上述內容的勞動
合同。根據法律規定,該勞動
合同的內容屬于無效用人單位,不能排除上述問題。法律基礎;《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無效勞動
合同的下列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使用欺詐、脅迫或以另一方的危險導致另一方訂立或變更勞動
合同對真正的意圖(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和權利的工人被排除在外;(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勞動
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爭議,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