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后
合同義務?
一、定義
后
合同義務,是指在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當履行的旨在維護給付效果或者妥善處理
合同終止事宜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內容
《
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列舉了通知、協助、保密三種后
合同義務內容,但是后
合同義務的完整內容不僅僅以這三種為限。通常,后
合同義務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意義務、說明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和減損義務等等。后
合同義務的應當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相應的后
合同義務也不會相同。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
合同終止后,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例如: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房屋買賣
合同履行完畢后,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等。
2、協助義務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幫助、配合對方當事人處理
合同終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產買賣
合同雙方不僅在
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戶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后續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
合同終止后,銷售者還負有售后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設備運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持、協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
合同終止后,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
合同當事人,對于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漏。其次,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再次,除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保密的特定事項,
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勞動
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與原單位業務相競爭的單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秘密;技術開發
合同終止后,工程技術人員負有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