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房地產買賣
合同,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2000年版
合同示范本,受讓人在簽訂
合同之前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開發商銷售的商品房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3、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5、商品房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程量達到市房地資源局擬定的標準; 6、已經與本市從事房地產項目資金監管的專業機構簽訂了預售款監管協議; 7、已經確定了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實了市政、公用和公共
建筑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 8、已經制定了房屋使用公約,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
合同; 二、簽訂的
合同示范文本是否是市房地資源局制定的2000年版
合同示范文本,且應具備以下內容: 1、轉讓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房地產座落地點、面積、四至范圍; 3、土地所有權性質; 4、土地使用權獲得的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產的規劃和使用性質; 6、房屋的平面布局、結構、
建筑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狀況; 7、房地產轉讓的價格(含㎡的單價及總面積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產交付的日期; 9、
違約責任; 10、爭議解決的方式; 11、轉讓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12、附件1、2、3、4、5。 轉讓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除了可以把
房產商的要約(即廣告)和口頭承諾的內容等記入
合同中外,還可以約定
合同生效的條件,一般情況下,
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但在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時,可以約定條件,當條件滿足后
合同生效。 開發商銷售的商品房具備上述的兩個條件,在出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或者《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后,受讓人可與轉讓人逐條協商約定,簽訂房屋買賣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