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職務侵占罪羈押的期限為多久?1、一般情況下,關于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特殊案件的
逮捕期限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3、
逮捕期限的重新計算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
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審查
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綜合上面所說的,職務侵占罪就是屬于利用職務之便而占用單位的錢財,此行為已經算是違反了我國的刑法條款,因而在偵查期間就需要對嫌疑人進行暫時關押,對于關押的時間一般就會結合案件來進行定奪,越復雜的案件所需要的偵查時間就會越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