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只要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實際用工關系以后,雙方就算正式建立了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以后怎么確定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實際存續的勞動關系?對勞動關系存續期又該如何認定?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判定
勞動關系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間的期限。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
醫療期間、產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
二、認定勞動關系有兩個基本標準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于,這種關系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應當看到,這種關系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并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由于實踐中情況的復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于基本勞動條件。認定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對于職工來說是很重要的內容。只要認定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就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以及勞動期間的合法權益。了解了上述內容后,您此時應該比較清楚勞動關系存續期是如何認定的吧。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
合同的期限,就可以視為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而實踐中對勞動關系的認定,也是比較重要的內容,各位一定要把握住,否則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