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發生的宿舍死亡事故,不得作為工傷事故處理,以作為工傷事故處理:在工作時間內及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意外受傷的人士。2.
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完成工作而在事故中受傷的人。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
執行職務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 患職業病的人。5.
如因工作或意外受傷,而在工作行程中又無下落。6. 在
交通事故中受傷,這不是我的主要責任,或者在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或在通勤期間的火車事故。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一)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或者猝死、工作崗位或者搶救失敗后48小時內死亡的;(二)在搶救災害和其他國家利益時,在公益活動中受傷的;綜上所述,施工現場的宿舍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事故,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害的;(二)工作前、工作后在工作場所進行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者最后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
執行職務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職業病;(五)因工負傷旅行或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發生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輪、火車事故受傷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