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由誰解除
取保候審?1、由被
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
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
取保候審要求。2、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核解除
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
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情形。3、案件承辦人填寫《呈請解除
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4、辦案人員向被
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并由
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
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二、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八條? 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予以
逮捕。第八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
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
取保候審就是對于一些存在特殊情形的,比如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提交保證金或者是提供保證人等方式,免于被關押,從而可以獲得一定人身自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