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是實行,實刑就是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一般來說就是需要實際在監獄或
看守所里面服刑。緩刑的詳細說法為暫緩
量刑,主要指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人員先行宣告定罪,暫不
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
執行。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該按照法律規定對犯罪人員判處緩刑。判處緩刑的犯罪人員應具有,犯罪人員犯罪情節較輕的、孕婦、未滿十八歲的犯罪人員、沒有再次犯罪危險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判處違法人員的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