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停車費和拖車費由哪方出對方全責?
交通事故停車費和拖車費應當是由行政機關負擔。這與責任的承擔并不存在著直接關系。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解答如下: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據上所述,公安機關委托的拖車機構向大家收取拖車費,但是收取停車費的行為是錯誤的。
二、
交通事故處理處理步驟是什么?
1、受理報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
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
在查清
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
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4、裁決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對肇事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
拘留的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
對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根據事故責任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人員制作并發給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
起訴
如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調解無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終止調解,并發給調解終結書,由當事雙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的發生,如果因為需要進行調查活動,可以對于車輛進行扣留,這屬于相關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利之一,但是因此而產生的一系列的費用應當由行政機關負擔。并不是有負主要責任事故的人員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