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結婚證兩人屬于事實婚姻嗎這不是事實婚姻了,這個必須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時雙方滿足了結婚實質要件的才可以。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二、符合怎樣的條件才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法律效力:1、符合時間要求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后,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于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只是普通的
同居關系。2、符合結婚實質條件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符合的要求有:(1)雙方自愿結婚;(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3)都沒有配偶;(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我國1994年前的法律,承認事實婚姻,也保護事實婚姻帶來的權益以及追究所帶來的義務。1994年開始,為了健全法制化,要求婚姻做書面登記也就是要領結婚證,沒有領結婚證法律層面上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不保護相關方的權益。小編在此也提醒大家,若未注冊結婚,一旦兩人感情破裂,涉及經濟財產問題時,就很容易出現糾紛,婚姻關系,最好要注冊登記,兩人的關系才能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