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被告人住所地所在的基層法院
起訴。雖然人跑了,但可以先申請凍結債務人的銀行賬戶查封房子或者扣押車子等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即使找不到這個人,但是能明確提供此人的準確信息,姓名、戶籍等相關資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
起訴的。如果不能確定是誰或者只知道一些外號等別稱,那是無法立案的。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法院會公告送達傳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判決。當然,由于公告期要兩個月,所以,這樣情況下案子需要的時間會長一些。再次,判決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財產,可以直接由法院
執行。同時,要注意訴訟時效,過了訴訟失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 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
執行的人 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 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不可以
拘留的。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如無法找到被告人的,應該公告送達,在公告期內60天的,視為被告人員接到公告。如被告人員在開庭時,沒有到庭出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缺席判決,對違法人員的罪行進行相應的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