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業勞動
合同包含哪些內容?
建筑施工企業勞動
合同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勞動
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鎮化建設隨之也快速穩步的發展,當然就需要在交通、水利、城建等
建筑工地雇用一些農門工,
建筑施工企業如何依法完善企業的用工制度,避免糾紛,減少用工風險,是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思考的問題。
1、必備條款
必備條款是法律規定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勞動
合同應當具備一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
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
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
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
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
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可備條款
可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
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可備條款,缺少可備條款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成立。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可備條款主要包括:
(1)試用期條款
(2)保守商業秘密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