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
建筑如何認定?
一、無證房并不等同于違章
建筑
有可能符合違章
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終無法認定為違章
建筑,在沒被認定為違章
建筑前,誰也無權認為無證房就是違章
建筑。
一般來說違章
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
建筑。
二、法律沒規定無證房不予補償安置
國務院《城市房屋
拆遷管理條例》只規定,拆除違章
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
建筑不予補償。沒規定無證房不予補償,問題關鍵是對無證房性質如何界定及其有無界定,如果對無證房未作任何結論就強制
拆遷了,產生了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三、把無證房界定為違章
建筑程序法與實體法幾項規則
1、先了解一下我國事關違章
建筑規劃建設幾個重要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
2、違章
建筑認定的幾項原則
(1)法不溯及以往原則。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一,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一項
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當時很少的手續就可建成,如果用現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歸為違章
建筑,這顯然不行,所以,必須結合
建筑物形成時法律規定確定合法與非法。
(2)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寬嚴相濟。有些
建筑雖未辦手續,但很早形成,對他人利益沒什么影響,甚至在一些收費中把該部分面積算進去了,再作為違章
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當原則。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原則。也就是說認定及拆除違章
建筑行政主體所遵循的步驟、所采取的手段必須合法的。
四、
拆遷中認定違章
建筑作法上幾個爭議點
1、違章
建筑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
拆遷主管部門無權作出評判;
2、認定違章
建筑應有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的享有申辯、復議、訴訟等權利;
3、在沒被認定為違章
建筑前,就以無證房為由強拆該部分
建筑能否獲賠問題;
4、
建筑與法律不完善時代有關,同時,建造是為生活而非為
拆遷如何認定及把握補償標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