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協議與原
合同沖突怎么辦?
?一、補充協議與原
合同沖突怎么辦
補充協議是對原
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
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
簽訂
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
合同補充協議。
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信息: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當補充
合同的約定與主
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
執行。所以,補充
合同的效力優于主
合同的效力。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
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
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
合同的原條款為準
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
合同存在的意義。
二、補充協議怎么寫才有效
補充協議的成立生效與主
合同成立生效的依據相同,補充協議有效須具備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實質要件包括三個方面:
①主體合格。即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背公序良俗。
形式要件包括兩個方面:
①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②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
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
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
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