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規劃、設計建造商品房,商品房經批準取得商品房銷售或者予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標準,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應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后,應及時通知購房人,因未盡通知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違約責任。 購房
合同中對規劃、設計應作如下約定: 一、經規劃部門批準變更規劃、設計,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購房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購房人經批準變更規劃設計,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違約責任; 三、購房人接到房地產開發企業規劃、設計變更書面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退房或者不退房的決定,購房人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作出決定,超過十五日期限的規定,開發商應視同接受規劃變更以及決定接受規劃變更規劃、設計所引起購房總價款的變更。 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決定變更規劃、設計的應承擔
違約責任和有關部門的處罰及購房人退房的決定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購房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