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顧名思義,是指犯罪嫌疑人提交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后可以對其不予羈押或者暫時解除羈押。我們都知道,如果你身邊的人被警方帶走了,是可以去申請
取保候審的。那么問題來了,很多人會想要知道是不是任何時間都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針對讀者們提出的“
取保候審是要在
逮捕之后嗎”疑惑,會在接下來的篇章中為您們作出相關解析。
取保候審是要在
逮捕之后嗎
刑事訴訟法對于辦理
取保候審的時間沒有限定,原則上是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的任何時間都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的。
1、辦理
取保候審的3個階段:
偵查階段:
普通案件偵查是由公安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由檢察院辦理。一般來說,在偵查階段辦理
取保候審是效率最高的。犯罪嫌疑人在被
拘留之后,
逮捕之前,如果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
取保候審的申請,即愿意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保證隨傳隨到,如違反法律規定,愿承擔法律責任。
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審查
起訴階段:
也就是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階段。檢察院階段也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但一般會比較難。檢察院對于證據充分的案件,會很快移送法院。證據不充分的案件,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非一些個別的比較特殊的案件,可以在檢察院審查
起訴時
取保候審。在檢察院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傷害案件,也可能在這個階段辦理
取保候審。
審判階段:
也就是法院審判的階段。法院判決之前都是可以
取保候審的。證據不足的,超期羈押的,都有可能會在這個階段辦理
取保候審。
總之,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都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但要針對案件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案和措施。
2、刑事案件中哪些人有資格可以申請辦理
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65、69、74、75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66條,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公安部《規定》第63條等的規定,
取保候審適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
(4)對被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5)提請批準
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移送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審查
起訴、一審和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
起訴或審判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
總結以上,不難看出,并不是每個犯罪嫌疑人都是具有
取保候審資格的,比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這些人都是不得
取保候審的。而對于有資格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來說,
取保候審也不一定非得在
逮捕之后,只要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的任何時間都可以辦理
取保候審。各位親愛的讀者,針對“
取保候審是要在
逮捕之后嗎”這一疑問,讀到這里,您們心里是不是已經有了答案呢?如果有任何關于法律的問題,都可以來網站找我們的律師咨詢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