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服務
合同是指
合同雙方以支付義務對待對方的
合同。銷售
合同是典型的雙重服務
合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大多數(shù)
合同是雙重服務
合同,如銷售、互惠、租賃和承包。雙服務
合同與單服務
合同最典型的區(qū)別在于,三種防衛(wèi)權的行使包括同時行使防衛(wèi)權、先行使防衛(wèi)權和不安防衛(wèi)權。1.
同時行使辯護權。行使的條件是:共同債務在相同的雙重服務
合同中;無先后次序;(二)雙方債務期滿;(二)對方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另一方未履行或同意履行。2.
先行使辯護權。行使的條件是:同一雙重服務
合同中的相互債務;有一系列的表現(xiàn);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履行債務的能力;第一個履行義務的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約定的義務。3.行使防衛(wèi)不安權。行使的條件是:共同債務在相同的雙重服務
合同中;有明顯的證據(jù)表明,有義務在以后履行義務的一方的履行明顯減少。另一方應及時將履行情況通知另一方。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相互債務不按順序履行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有權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當對方的債務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按照履行順序互負債務。先履行的一方和未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首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遵守協(xié)議。履行債務的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第五百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有明確的證據(jù)證明對方可以中止履行:(一)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的;(二)轉移財產,提取資金,免除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當事人沒有確實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應在提供適當擔保時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適當保證的,可以解除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