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是指非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制造謠言,迷惑群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戰時激發官兵的斗志,保持部隊高昂的士氣,是奪取作戰勝利的重要條件,也是我軍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務。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背離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和我國政治工作基本原則,挫傷軍隊士氣,嚴重妨害作戰,危害國防利益。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軍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時情況下,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所謂造謠惑眾,是指編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或者故意歪曲夸大事實真相而在軍中散布的行為。所謂擾亂軍心,是指使軍人受到迷惑、蒙騙,不知事實真相而產生怯戰、厭戰、恐怖情緒,攪亂軍人心理,使其心神不寧,斗志渙散,嚴重影響部隊命令、行動的
執行。如夸大敵方兵力或武器裝備性能;編造敵軍境援事實;捏造我方失利、傷亡慘重及軍需物資困難;散布我方部隊不協調行動或拒不
執行命令的謠言;極力夸大敵方武器的戰斗力、殺傷力,貶低我方武器性能;吹捧敵方領袖,貶抑我軍首長;喧染戰爭殘酷;等等,從而使軍心動搖。至于其方式,有的是自己捏造后并加散布;有的是明知為謠言而仍加擴散;有的是利用傳話、喊話、口號、演講、報告、電視、電影、錄像等公然散布謠言;有的則是采用書信、傳單、標語、書籍、抄本等散布謠言;如此等等,只要其內容屬于捏造,并在戰時針對了不特定的軍人予以擴散,足以擾亂軍心的,即可構成本罪。擾亂軍心,這里既為結果,又為目的。行為人意圖擾亂軍心實施戰時造謠惑眾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雖有行為,但不足以擾亂軍心的,則亦不能構成本罪,如只是捏造某戰士的母親病危,雖然對該戰士的心理可能造成影響,但不會危及軍心的穩定,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行為人基于間諜、投敵叛變、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等犯罪的故意,而捏造謠言,蠱惑、擾亂軍心的,應依牽連犯按一重罪治罪科刑。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說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造謠惑眾,達到躲避戰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評、處分,或未能評功受獎,通過造謠惑眾,達到泄憤、報復。
二、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于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為。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散布有關我方不利的真實情況,即使擾亂了軍心,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所散布的是有關軍事機密,如我軍的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情況,構成犯罪,應以故意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軍人則以故意 (過失)泄路軍事秘密罪論處。(2)是否針對軍人散布,雖有捏造事實行為,但是僅在幾個親朋好友之間擴散,為顯示自己消息靈通,實際也沒宣揚、傳播到軍隊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3)是否是在戰時捏造并擴散。不在戰時而在平時,雖然捏造了一些事實,如編造軍隊首長偏私愛私,在轉業安置、入黨提干、提職調資等方面違法亂紀,造成人心浮動、軍心不穩的,由于其與作戰利益無關,亦不能以本罪論處。(4)所造謠言內容是否足以擾亂軍心。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上都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在戰時向他人提供虛假事實的行為,區別在于:(1)所涉及的內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實既可以是有關敵人的情況,又可以是有關我方的情況;而后者行為只能是敵方的虛假情況。(2)所擴散的對象不同。本罪所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軍人;而后者一般則是向特定的武裝部隊機關、首長或專門收集情報的人員予以提供。(3)對結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一實施造謠惑眾行為,只要足以擾亂軍心,即可構成本罪且為既遂;而后者為結果犯,只有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實際后果才可構成其罪。行為人捏造虛假敵情既向武裝部隊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擴散而擾亂軍心的,宜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而不實行兩罪并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