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
執行人為
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
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
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
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
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
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
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
遺產并制作
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
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
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
遺產;(六)實施與管理
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
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 存有
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
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
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
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
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
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
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對于
遺產的分配時,應有繼承人員進行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應該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遺產的分配時,任何人不得侵占或私吞
遺產中的財產。
遺產的分配時,應償還
遺產被繼承人的債務和稅款進行償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