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
合同認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無效
合同認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
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
合同法》第58條之規(guī)定,當
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二、附條件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來的。附條件的
合同,指
合同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
合同。當事人訂立
合同時,有時并不希望立即發(fā)生預期的法律后果,而有時又不希望已經發(fā)生的法律效力一直存續(xù),而是愿意在一定的事實發(fā)生時,讓
合同的效力發(fā)生或終止,使
合同的訂立更能滿足當事人的意愿,體現(xiàn)
合同自由。
附條件
合同的條件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fā)生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不是現(xiàn)實存在的,而是屬于尚未發(fā)生的客觀不確定的事實,可能實現(xiàn)也可能不實現(xiàn),條件具有不確定性。
2、條件是由當事人設定而非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必須是當事人自己選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即它是
合同中的任意條款而非法定條款。
3、條件必須是合法的。當事人不得以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實或有損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作為
合同的附條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條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4、條件不得與
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三、附條件
合同所附條件的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并且作為
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
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qū)別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規(guī)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合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fā)生的事實。過去的、現(xiàn)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fā)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fā)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
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
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后者是
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
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
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
合同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