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后
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首先,從維護交易便利和確保交易安全的角度來看,單純的財產
合同(如買賣
合同、租賃
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死亡不應影響
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未分割租賃物所有權的變更,不影響與前一次租賃相同的效果。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如何進行繼承的,應當依法清償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法定繼承人不放棄繼承財產的,應當繼續履行出租人(即繼承人)在租賃
合同中的義務。其次,對于帶有個人依賴關系的
合同(如服務
合同),一方死亡的
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簽訂這樣的
合同一般都是根據對方的經驗、能力甚至性格來簽訂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一方的死亡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仍然沒有終止,那就違背了另一方訂立
合同的真實意愿。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
合同性質的不同,個人依附
合同屬于不可轉讓
合同。同樣,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這種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自然應該隨著
合同主體的死亡而終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變動不影響租賃
合同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
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
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2)未經雙方同意不得轉讓;(3)法律不要求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