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強制
拆遷程序房屋
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府作出指示決定后15天內通知被
拆遷人,并認真開展宣傳和講解工作,動員被
拆遷人盡可能多地搬遷。2. 只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自動搬遷的高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
拆遷時,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被
拆遷單位負責人應當作為強制
拆遷人到現場,公證機關應當為被
拆遷房屋及其內物提供證據
保全。強制
拆遷進行時,應當有被
執行人在場。當然,如果被拒絕,也不會影響
執行機構的
執行。4、強制
拆遷的證據保存時,公證處應當通知被
拆遷人到場。拒不到場的,由公證員記入筆錄。公證員應當組織檢查、統計、登記、分類等事項。并將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記錄下來,移交給兩名有充分資格的人,由公證員和被
執行人簽字確認。拒絕在
拆遷人上簽字的公證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字。5. 清點完庫存后,將其運至指定地點,移交給被
執行人。
拆遷人不能立即交付被
拆遷人的,應當將物品存放在適當的倉庫,
拆遷人應當發出通知,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
拆遷人逾期未收到
拆遷款的,應當辦理押金。6. 因強制
執行而空出的房屋將被裁決機關接受。按照《仲裁規則》的有關規定強制
拆遷時,不得采取斷水、斷電、供氣、供熱等脅迫、脅迫或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