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刑事羈押期間
離婚怎么處理?因為夫妻的一方人身不自由,不能去民政局登記
離婚,所以可以向法院
起訴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
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
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二、對方被羈押
起訴離婚的
管轄法院是怎么規定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
管轄。”如果對方因為刑事犯罪現在已經收監
執行了,在當事人也同意
離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用簡易程序審理
離婚案件,而且,不排除人民法院會指派工作人員到服刑監獄去審理
離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