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有什么規定
?1、強制許可的概念
所謂強制許可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特定的民事主體可以向國務院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該主管部門依據公權力授予其實施該項
專利之權利的法律制度。
(1)通過強制許可獲得的許可時普通許可。
(2)獲得強制許可后,必須向
專利權人支付許可費。
(3)獲得強制許可后,不能再許可他人實施
專利權。
2、強制許可的類型
(1)不實施
專利時的強制許可
具備
專利實施條件的人,向
專利權人提出以合理的條件實施
專利許可的申請,在合理的期限沒有獲得許可,該申請人就可以向國務院
專利許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申請。
(2)反壟斷性的強制許可
如果
專利權人行使
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可以強制授權其他人實施該
專利。是否構成壟斷行為要依據《反壟斷法》判斷。
(3)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
專利或者實用新型
專利的強制許可。
(4)針對藥品的強制許可(新《
專利法》增加的規定)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
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5)從屬
專利的強制許可
獲得此種強制許可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①一項取得
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
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
②該項
專利的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
注意:在后一
專利權人獲得強制許可的前提下,前一
專利權人也可以申請對后一
專利的強制許可。
3、關于強制許可的注意事項
(1)強制許可不適用于外觀設計。
(2)強制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構成壟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