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
保全證據要哪些1、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書兩份;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等;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等;3、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如果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如: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資料、居住證登記資料、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出具的經常居住地址證明等證明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明;4、申請查封的財產屬于被申請人的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登記中心的房屋產權信息單、銀行開戶證明等;5、經擔保人簽名或蓋章的擔保書一份,申請人以外的自然人為擔保人的,擔保人還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員面前簽章擔保書;6、擔保財產價值與申請查封價值相當的證明材料一份,如銀行賬戶明細,按揭
房產價值證明等;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明材料,如
合同書、有關
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等。二、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
保全的適用條件是: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
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4、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
起訴前提出的財產
保全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15日內提
起訴訟,使與被
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
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財產
保全,應當按規定交納
保全費用而沒有交納的,人民法院不會對申請
保全的財產采取
保全措施。當事人提出財產
保全申請,未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應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駁回其申請。申請人申請財產
保全有錯誤的,將要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
保全所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