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是指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武裝部隊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是武裝部隊實行管理活動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非法生產、買賣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的行為,都會損害武裝部隊的名譽,破壞政黨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軍用標志。軍用標志,是指由武裝部隊訂購、監制,專供武裝部隊使用的標志,包括武裝部隊人員統一穿著的服裝,車輛統一懸掛的號牌,以及其他表明武裝部隊性質和人員身份的軍旗、軍徽、胸微、帽徽、肩章、袖標、領花、專業符號等。它是武裝部隊同其他組織相區別的外部標志。所謂武裝部隊的專用標志,是指武裝部隊依法授權、訂購,專供武裝部隊使用的各種標志。其為武裝部隊所持有,能體現佩帶專用標志者的身份、屬性,具體包括制式服裝、車輛號牌以及其他專用標志。所謂制式服裝,在本罪是指由武裝部隊依法訂購、監制,專供武裝部隊官兵使用的各式服裝。就主體而言,既包括解放軍部隊的軍官服、士兵服、文職干部服,又包括武裝警察部隊的警察服、士兵服、文職干部服,還包括上述部隊院校的學員服。既包括陸海、空軍隊的各式服裝,又包括其他軍種如二炮等部隊的各式服裝。就用途及季節而言,則包括夏常服、冬常服、禮服、迷彩服、作訓服等。制式服裝,不僅指衣褲,而且還包括其他附件,如軍帽、軍用腰帶等。所謂車輛號牌,在這里是指由軍隊車輛最高主管部門依法訂購、監制的專供武裝部隊使用的車輛號碼、牌照。所謂其他專用標志,則是指除制式服裝、車輛號牌以外的由武裝部隊訂購、監制生產,專供武裝部隊使用的其他標志,如軍旗下軍徽、帽徽、肩章、軍銜、領花、領章等。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生產、買賣”,是指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未經主管部門準許,擅自制作、銷售;購買,包括指定生產的工廠不按規定擅自超額生產、銷售和其他單位、人員私自仿制、銷售、購買。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生產或者買賣軍用標志其中一種行為,就構成本罪;實施兩種行為的,仍為一罪,不實行并罰。 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數量大的;戰時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的;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屢教不改的;因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嚴重損害武裝部隊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影響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亦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軍用標志而仍決意生產或買賣。其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自用,有的是為了炫耀,有的是為了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等等,但動機如何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二、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行為人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非法生產、制作、購買軍用標志,屬于牽連犯,應選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這一重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非法生產、制作、購買軍用標志除了供自己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活動外,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分別定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志罪和冒充軍人招搖罪撞騙罪,實行數罪并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主要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