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結婚的疾病是哪些?
一、禁止結婚的疾病是哪些?
在《民法典》中已經取消了禁止結婚的疾病這一條規定。只規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沒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并沒有關于禁止結婚的疾病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紹后,相信您此時已經清楚禁止結婚的疾病是哪些了吧。出于對當事人日后生活的考慮,建議可以在結婚之前進行一個婚檢,這樣就能知道彼此的身體狀況,才能作出最正確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