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盡主要贍養義務
遺產分配規定是什么?盡主要贍養義務
遺產分配規定是對于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岳父母公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分得
遺產。法定繼承中的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的先后次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被繼承人死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
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依次繼承。法定繼承中
遺產繼承順序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并有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則無權請求繼承
遺產;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才能繼承
遺產。其中,第一順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另外,代位繼承人繼承他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比如說如果是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可以作為對法定繼承人兩個順序的補充。二、不宜分割的
遺產怎么處理不宜分割的
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不宜分割的
遺產”,不是絕對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對
遺產標的物本身進行實物分割,可能會改變其性質或損害其實際效用的
遺產。對于此種
遺產,應當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
遺產的效用”的原則,按照
遺產標的物的種類、性能、經濟用途以及繼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所謂“折價”,是指將不宜分割的
遺產實物變賣等折為現款,由各繼承人接應繼份額的比例,分配現款。所謂“適當補償”是指將不宜分割的
遺產由最需要該
遺產的一名繼承人繼承,對其他繼承人的損失,由此人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給予適當補償。所謂“共有”,是指
遺產中有不宜分割物,各繼承人均堅持繼承,則不分割
遺產,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對該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權。贍養義務和
撫養權實際上兩者之間并不會有太多的關聯性,但是在某些情況之下的話,還是存在互相影響的狀況的。已經喪偶的兒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的贍養方面的義務,會使得其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