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如何確定
第一,實際履行,稱為“繼續履行”
1、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
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
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條、一百一十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3、如果對方仍不履行的,守約方可以經仲裁或訴訟確認后,申請法院強制對方履行。
第二,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
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
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
違約補救方法。
1、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
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
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此外,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三,支付
違約金
1、
違約金是指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在
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
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
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
違約金責任,且
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第四,采取補救措施,即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
1、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
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2、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責任。對
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
違約責任。
3、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受損害方在要求
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
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五,定金罰則,也可看作擔保責任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
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
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依照《民法典》規定,為
合同履行提供保證、定金、抵押、質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擔保的
合同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證的
合同當事人
違約的情況下,要按照擔保
合同的規定,承擔
違約責任。
第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
違約責任方式
在不違背法律原則及有關規定的情況下,
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其他
違約責任。
最后,《民法典》還規定了免責事由,免責事由只有一個——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只有發生了不可抗力,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當事人的
違約責任,并且這種免責是有條件的,即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須及時通知對方,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否則將不能免責。 由上可知,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育成熟,
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民法典對
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雖有不盡完善之處,但在與國際法規和國際慣例接軌方面大大前進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內容也更加全面、合理、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