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意向性
合同里的具體內容。在司法實踐中,意向
合同很少產生民事 糾紛,原因在于意向
合同一般無對等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便發生訴訟糾紛,較難查找適當的法律依據規范與處理。意向書作為約定訂立
合同的
合同,在預約中已經約定了
合同的主要或全部 內容,并附約在未來特定時間訂立正式
合同。既然意向書具備了
合同的要件,包含當事人的
合同義務,自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從上面提到的幾個意向書的特征分析,一份意向書中肯定包括像誠信協商 條款締約程序性規定,還包括關于簽訂未來
合同條款的說明和時間等備忘條款。較多的意向書的義務條款不是很具體和確定,當然義務的具體和確定本身也是不具體和確定的,因為《
合同法》第14條所作的解釋操作性不強,勢必造成
合同條款約定上的爭議解釋問題。
合同法關于義務的具體和確定性理論,在實務領域一般可以理解為只要促 使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原則上只要涉及義務人是誰?履行內容是啥?以及履行的先后順序的,足可認定其效力。在實體性條款方面,意向書要有未來
合同的內容,無論屬于階段性協商還是建設性的意見,只要體現當事人自愿接受約束的意思表達的,常見的表達如"未盡事宜,另行協商"、"欠缺部分,另行補足"、"沒有約定按照法定"等即應當產生法律約束力。意向書的實際履行是簽訂
合同,英美法系國家對實際履行持非常謹慎的態度,當債務人拒絕履行時,依據意思自治原則,法院一般不過分地干涉債務人的自由,常見的模式是法官聽詢當事人對預約中約定的內容的合理解釋,采用自由心證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發揮合理的想象空間,確定可能存在的本約(正式
合同)的內容,以此判斷損失和賠償。在簽訂意向性
合同的時候最好是能夠清楚相關的規定,里面的內容必須要看清楚、理解好,不理解就不要貿然的簽訂意向性
合同。意向性
合同和意向書是不同的,前者已經是一個生效的
合同,而后者是在訂立
合同之前對于
合同內容產生的一種協商性的文書,不具有
合同效力,更多的是一方當事人促成
合同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