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資格的不同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勞動
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主要指:(1)國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衽企業楷管理的事業組織的工作人員。而雇傭
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主體資格的不同是勞動
合同與雇傭
合同的主要區別。2、主體地位的不同在勞動
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雇傭
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雇傭
合同中,雇傭
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3、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雇傭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
合同確定,勞動
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
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
合同確定。在勞動
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
保險、
醫療保險、失業
保險等到社會
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
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
保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