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
遺產嗎?死亡賠償金不屬于
遺產,其能作為
遺產分割,但是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分割。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二、法律規定是什么?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
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
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
遺產。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公民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死亡,所獲得的死亡賠償金不在死者
遺產范圍,所以,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
遺產繼承。但是,近幾年來隨著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增多,對死亡賠償金要求分割的案件逐年增多,應引起我們的重視。對于這類案件的案由可以定為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死亡賠償金是對死亡補償費的賠償,具有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金性質。只有當自然人的物質性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受害人才能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情形的賠償金)。對于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損害,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應按照與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作為權利人。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范圍原則上以受害人死亡時,與受害人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限。這就是說死亡賠償金分割糾紛的權利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生活當中時常可以看到有一些因為
交通事故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所導致人員死亡,那么對于責任人來說是需要承擔一定賠償責任的。比如說死亡賠償金就是其中的一項,死亡賠償金是不屬于
遺產范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