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如何做婚前財產繼承?婚前財產繼承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的話,根據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具體分配如下:(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4)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
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5)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二、婚前財產的范圍1、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里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3、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結婚前的存款、
房產等合法收入,是屬于個人的財產,若是結婚前后沒有特殊約定,此部分財產獨屬于個人所有。在其過世后,這些會被當作
遺產來繼承,若是生前留下了有效遺囑的,就按照此遺囑的內容來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