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按
合同的約定將購房人購買的房屋交給購房人,房地產開發商交付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購房
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 二、所交付的房屋符合
合同約定; 三、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四、向購房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具有
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際測繪的房屋基建面積或套內面積,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內,將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料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七、協助或者代理房屋購買人辦理房地產權證。 房屋交付使用后,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證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賠償。 前述第四條中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說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質量保修時間和范圍,在一般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
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二個采暖、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按裝為二年; 5、裝修工程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