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企業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就像不按照法律規定來單獨約定試用期。殊不知,這樣反而還要承擔更多的法律風險。那么您知道單獨約定試用期有什么風險嗎?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單獨約定試用期單位有何風險
在實踐中,有很多企業不知道如何約定試用期。其實,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之內的,《勞動
合同法》對單獨約定的試用期的效力做出了明確規定: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所謂試用期
合同就是勞動
合同、所謂試用期期限就等同于勞動
合同期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試用期是可選擇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如果單獨訂立“試用期
合同”,則相當于訂立了一份沒有試用期的
合同。由于沒有試用期,企業不能行使試用期特有的解除權(在試用期間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權利),很可能導致企業留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或者承擔違法解除的后果。相反,如果案例中公司在簽訂
合同時,將試用期約定在勞動
合同里面,并且有證據證明陳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此為由與其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單獨簽訂試用期
合同還隱藏著另一個風險,即可能導致無固定期限
合同的條件成立。由于“試用期
合同”期限一般較短,如果盲目地簽訂了一份“試用期
合同”,在“試用期”滿后再簽訂一份“勞動
合同”,那么,這就屬于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再次訂立勞動
合同時,就會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訂立條件的成立。
二、試用期一般為多長
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第十九條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
應該至少三個月。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企業與員工單獨約定試用期有什么風險,此時約定的試用期就直接視為勞動
合同期限。除此之外,還有可能導致無固定期限
合同的條件成立。對于企業來講,這樣反而更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