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失的鑒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車輛損失的鑒定程序
1、發生
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鑒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
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
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后7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準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后的鑒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后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4、道路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生效。
二、車損評估鑒定標準是什么
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損失評估,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約費用。
1.評估中確定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工時費,一律按事故發行時廣州市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
2.由于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完全毀壞(指修復價格超過該車現行市場價格50%以上的)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
3. 事故受損車輛權嚴格按照先鑒定、后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評估后,車主有權在損失鑒定金額范圍內自行選擇合乎質要求的修理廠進行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現車輛存在當次事故造成的,但鑒結論書中未有載明的隱損部位廛,由修理廠及車主及時寫現書面報告(附照片)通知鑒定機構,待鑒定機構作出補充鑒定后方可繼續進行修復工作;離開廣州地區維修的車輛不作補充鑒定。
4.凡機動車輛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系統損壞的,修復后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憑檢驗合格證到交通事枚處理機關辦理手續后方準上路行駛。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財物損失的評估鑒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損失金額。
2.已使用過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及該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計算其損失金額。
3.可修復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費計計算其損失金額。
(三)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設施、
建筑物損壞的評估鑒定
屬于能維修使用的,按照其維修費用計算損失金額,屬于完全毀壞的,按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計算其損失金額。
三、對鑒定結果不服怎么辦
雙方發生車輛損失均在兩千元以下的
交通事故,除一方過錯造成的事故外,均視為雙方共同過錯,不分責任大小,由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和無責限額內互相賠償。因此,發生事故后,當事人先快撤,后互驗駕駛證等,確認無異議后立即向
保險公司報案,取得報案號并按要求填寫
交通事故記錄書。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無需向
保險公司索賠的除外。
當事人對
保險公司核定損失的金額有異議的,可直接申請
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機構核定;對核損仍有異議,可向評估機構上一級提出復核申請;經復核后仍有異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申請評估機構定損的車輛必須是未經修復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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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車輛損失鑒定程序的內容,在進行鑒定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鑒定標準的。而要是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的話,則可以直接申請
交通事故物損評估機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