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辦理案件證人可以羈押
一、為了方便辦理案件證人可以羈押
證人是不可以進行羈押的,目前強制措施只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能對證人進行強制措施的。強制
執行是是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的。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有哪幾種
(一)拘傳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
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
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三)監視居住
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并對其活動予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方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四)
拘留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在緊急情況下,依法臨時剝奪其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執法人員進行強制
執行的時候,是需要有
執行令的,如果沒有
執行令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進行配合,還可以進行
起訴維權,如果執法人員在有
執行令的情況下,當事人不進行配合,執法人員是可以進行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