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商標侵權有輕重嗎?有的。
商標侵權的輕重,體現在處罰的輕重上。
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罰需要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判定,一般情況下由工商部門提出警告,通報,處以罰款等,情節特別嚴重,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后
量刑。《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
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
商標侵權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哪幾種?根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侵權人期滿不
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依照本條的規定,對有《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1)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2) 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3)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
商標標識和專門用于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
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綜合上面所說的,
商標侵權就是在沒有經過
商標擁有同意的情況之下而導致了他人的權益受損,對于此情節一般輕者承擔民事責任,而重者就會承擔刑事責任,因而就會存在有輕重之分,所以,他人的權益不能有意的破壞,不然就會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