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如果
執行不到怎么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
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
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
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
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條、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
執行人的存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
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所載明的給付金錢的義務,債權人有權依法向下達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
執行局申請強制
執行。法院
執行局會依法傳喚債務人,并要求其出具財產清單,并在“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指揮系統”之中查找被
執行人的相關財產線索,發現對方的不動產,會立即予以查封,用于
執行生效判決。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被法院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會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追究“拒不
執行生效判決罪”之刑責如果并未達到追究刑責的標準,對方不積極履行判決,法官會給其姓名、證件號碼輸入“被
執行失信人黑名單”,對其的高消費、貸款等方面造成嚴重不利影響,以此來迫使對方積極履行生效判決。欠錢不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
起訴,也可以私下里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如果
起訴的話,應當收集有關的證據材料,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出席庭審活動,有利于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