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可以簽訂居間
合同嗎?有哪些特征?
居間
合同是指買賣雙方簽訂的一種
合同形式。說到居間
合同的簽訂主體問題,很多人會有疑問公職人員可以簽訂居間
合同嗎?其實,法律上對于居間
合同的主體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下面,我們將會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公職人員可以簽訂居間
合同嗎?
居間
合同的主體: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
居間
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
合同。在居間
合同中,接受委托報告訂立
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居間業務根據居間人所接受委托內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為委托人提供訂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也可以是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
合同進行介紹或提供機會的媒介居間,也還可以是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兼而有之的居間活動。
所謂報告訂約機會,是指居間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尋覓、搜索信息報告委托人,從而提供訂立
合同的機會。
二、居間
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間
合同以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
合同為目的
在居間
合同中,居間人是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為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為訂約的媒介。居間
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進行居間活動的結果,其目的在于通過居間活動獲取報酬。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
合同關系才有意義。
(2)居間人在
合同關系中處于介紹人的地位
居間
合同的客體是居間人依照
合同的約定實施中介服務的行為。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當事人一方,居間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為委托人報告有關可以與委托人訂立
合同的第三人,給委托人提供訂立
合同的機會,或者在當事人之間充當“牽線搭橋”的媒介作用,并不參加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具體的訂立
合同的過程,他的角色只是一個中介服務人。只是在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
(3)居間
合同具有諾成性、雙務性和不要式性
居間
合同的諾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與居間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間人就負有依委托人的指示進行居間的義務,而一旦居間人的活動取得結果,委托人就應支付報酬,
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實物的交付作為
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間
合同的雙務性是指,居間
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需承擔一定的義務。就居間人而言,居間人有據實報告的義務;對委托人而言,
合同因居間而成立后他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居間
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居間
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約定不明確,應當遵循交易慣例。
(4)居間
合同具有有償性
居間人以收取報酬為業,居間人促成
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當然要向居間人支付報酬,作為對居間人活動的報償。不要報酬促進他人訂立
合同的行為,不是居間
合同,而是一種服務性活動,行為人不承擔居間
合同中的權利義務。
以上,就是我們為您整理的關于公職人員可以簽訂居間
合同嗎這個問題的知識,主要介紹了居間
合同房的主體、定義以及居間
合同的法律特征等知識,希望會在您對于這個問題的理解上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