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
保全可以一次
保全多項嗎
一、訴前財產
保全可以一次
保全多項嗎?
訴前財產
保全可以一次
保全多項,財產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財產
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應當妥善保管。
二、申請財產
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
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
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
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法院財產
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訴前財產
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
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
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
起訴的即解除裁定
保全。訴訟財產
保全可以在
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
起訴以后申請。
2、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
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
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
執行。
4、解除
財產
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
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
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
保全裁定,如財產
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
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
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
起訴訟的等。
5、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
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
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沒有規定財產
保全只能
保全某一項財產,跟案件相關的財物,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都能采取
保全措施,但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也是有時間限制的,關鍵是法院采取了
保全措施后,當事人必須要在30天之內交民事訴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