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離婚,很多人可能還停留在協議
離婚和訴訟
離婚的了解,其實,分居
離婚也開始成為
離婚的一種方式,只是比較少人會知道什么是分居
離婚,要分居
離婚的話,當事人需要提供雙方分居的證明,那么夫妻分居證明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項呢?請看下文中我們整理的內容。
一、分居證明的用途
在去法院
離婚時,一般來說如果能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從而提高法院判決
離婚的可能。因此如何提供分居滿兩年的分居證明,就成了一個關鍵問題。
二、分居證明如何舉證
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后,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
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一方在向法院提出了上述分居證明之后,被告一般也不再否認分居的事實,即使否認了,如果被告提供不了相反的分居證明,法律也會認定分居的事實,因此從這一點來看,能夠提供分居證明會是原告更容易達到
離婚的目的。
三、分居證明的注意事項
夫妻分居可以表現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現為,雙方完全在不同的兩個地點居住。對于夫妻怎么才算分居,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分床不分房,法院難認定是分居
因為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大多數的夫妻還只擁有一個住處,或者無力負擔長期在外單獨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飯。在一方提
起訴訟
離婚時,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認分居事實,外加夫妻
同居是純屬私人事務,他人很難為此作證,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二)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義上的夫妻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
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綜合上述內容可知,夫妻分居證明除了要寫明確切的起止時間和各自的居住地點與證明人之外,還需要居委會或單位加蓋公章,才可能被法院采信認定為分居,提高判決
離婚的可能,但是具體的操作還請您咨詢婚姻方面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