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阻礙軍人
執行職務罪,是指非軍職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阻撓軍人依法
執行職務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
執行職務活動。根據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國防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現役軍人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阻礙軍人依法
執行職務的行為,違反國防法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直接危害國防利益。 犯罪對象是正在
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
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征用或者受委托
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這些人員
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任務的活動,與軍事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
執行任務期間,被人民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的正常
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
執行職務。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依法
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后果。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暴力相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
執行任務。 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通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人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總之,暴力、威脅方法是本罪的重要特征。雖有阻礙
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如果沒有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只是對其進行頂撞、謾罵、不服從命令和指揮,則不能構成本罪。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軍人依法
執行職務。倘若沒有阻礙其
執行職務,如先企圖阻礙但經做工作后能及時讓其
執行職務,則不構成本罪。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各種方法使軍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既表現為軍人被迫停止、放棄自己所正在或需要
執行的職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
執行或從事職務的內容,對之應當注意把握。 阻礙軍人依法
執行職務,是指對軍人依法
執行職務造成障礙,使其不能順利
執行職務,如推翻或者燒毀軍車,從而使
執行職務的軍人受阻等等。依法
執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
執行職務。職務行為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
執行軍事職務,由于本法第426條作了特別規定,與本條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對之應當依照特別法條即阻礙
執行軍事職務罪治罪科刑,而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系正在
執行任務的軍人,卻故意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以致對方停止、放棄、變更
執行職務,或者無法正常
執行職務。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阻礙軍人
執行職務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不服從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無端滋事,有的是為報復,還有的是為了發泄私憤等。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
執行職務的,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二、認定 (一)區分阻礙軍人
執行職務罪與非罪的界限 判定一種阻礙軍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一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阻撓軍人
執行職務的目的。如果屬于對軍人發牢騷、講怪話、態度生硬,或者僅有一般嘲諷、辱罵,甚至輕微的頂撞行為,行為人并不希望對方停止、變更、放棄
執行職務結果發生的,不應以犯罪論處;二是看客觀上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暴力、威脅手段,是否因此發生了軍人停止、放棄、變更
執行職務或無法
執行職務的后果。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某種阻撓行為,但只是軍人正常
執行職務,或者對方雖然出現了停止、放棄、變更
執行職務或者無法
執行職務的結果,但與行為人的行為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也不應以犯罪論處。 (二)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軍人重傷、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時搶奪、搶劫軍人槍支及其他武器裝備的,應當按想象競合犯處罰原則處理,即對行為人從一重罪處斷。 走私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邊防軍人依法緝私的,應對行為人按走私罪與阻礙軍人
執行職務罪數罪處罰。 (三)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兩罪在主觀心理狀態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脅方法為犯罪手段,實施了阻礙
執行職務的行為。二者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區別主要在于侵害的客體不同。阻礙軍人
執行職務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任務的正常
執行活動,侵害的對象是軍人;妨害公務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侵害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四)區分本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阻礙軍人
執行職務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行為人在主體、主觀心態、客觀表現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顯的區別:(1)侵害的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軍人的正常
執行職務活動,是國防利益,后者則是社會秩序。(2)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對象,必須是軍人,后者則是針對特定的機關、單位等。(3)犯罪手段不盡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則是多種多樣的,如暴力襲擊、強行侵占、沖擊、哄鬧等。(4)犯罪結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體的危害結果,而后者必須是情節嚴重,使國家、軍隊、社會道受嚴重損失的,才構成犯罪。 (五)區分阻礙軍人
執行職務罪與阻礙
執行軍事職務罪的界限 阻礙
執行軍事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
執行職務的行為。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相近為國防利益、軍事利益,犯罪行為、主觀方面相同,其主要區別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所有依法
執行職務的軍人,而后者的犯罪對象僅指依法
執行職務中的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