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喪葬費和撫恤金屬于
遺產嗎?1、喪葬費和撫恤金都不屬于
遺產,不應將其用于清償死者的生前債務。再者,根據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的性質及發放的意圖來看,死亡撫恤金及喪葬費是對死者親屬的一種補助,享有分割撫恤金及喪葬費的人應該是死者的近親屬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還有就是依靠死者扶養的人。因此,對撫恤金及喪葬費進行分割,不能像分割
遺產一樣,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應優先照顧死者生前對其進行扶養并喪失生活來源的近親屬。2、實際支付的喪葬費超過單位給付的數額時,超過部分不能從死亡撫恤金中扣除。剩余的喪葬費、死亡撫恤金可參照
遺產繼承,但須照顧依靠死者生活而無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或喪失勞動能力的直系親屬。二、哪些屬于
遺產??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
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公民死亡的時間是劃定
遺產的特定時間界限,是公民在死亡后才發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因此不是
遺產。同時,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過行使一定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所有權或其他合法債權,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給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為而取得的。不管是喪葬費還是撫恤金,都不屬于死者生前的收入,故此并不屬于
遺產的范疇,且此類補償金,只有特定的主體才能擁有,并非是死者的家庭成員都可以獲得此筆費用。故此也不滿足
遺產的性質。但是在實踐中,在具體獲得此筆費用之后,可以自由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