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有何區別
1、兩種抗辯權意義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其意義在于保護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
合同中的當事人雙方的履行利益。而后履行抗辯權,則反映了后履行義務人的履行利益,主要是指期限利益和順序利益。
2、規則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是對
違約抗辯,而后履行抗辯權則本質上是對
違約的抗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時,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反
合同的約定,即
合同義務,而在行使后履行抗辯權時,權利人則認為對方當事人違反了
合同的義務,沒有在
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自己的
合同義務。因此后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3、行使權利的主體不同
對不分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后履行抗辯權,則在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
合同中的后履行人有權行使,而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可行使。
4、產生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要求同時履行而產生,而后履行抗辯權則因一方要求負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