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補充協議是什么意思?
合同 補充協議 或者稱為 協議補充 ,是指當事人對于
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達成的協議。 補充協議 是相對于已經存在的
合同而言的, 協議補充 就是通過協議方式補充已經存在的
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經存在的
合同與 補充協議 之間是主從關系。已經存在的
合同是主
合同, 補充協議 是從
合同。已經存在的
合同作為主
合同不以 補充協議 的存在為前提,或者說不受 補充協議 的制約而獨立存在。反之, 補充協議 必須以已經存在的
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自身不能獨立存在。盡管 補充協議 相對于主
合同而言沒有獨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協議。因此, 補充協議 的成立和生效與主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據相同。
1、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
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一般不會同時產生,會有時間差,主
合同成立時間在前,補充
合同成立時間在后,這是補充
合同產生的時間規律。 補充
合同是主
合同的從屬
合同,補充
合同依附于主
合同而成立,沒有主
合同,就不會產生補充
合同,這是主
合同與補充
合同的基本關系。 主
合同因為有了補充
合同,所以使得主
合同原意更準確、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補充
合同的編號往往是以主
合同為依托而表達的,如__號
合同補1、補2,這是強調二者主從關系的實質體現。 因為有了補充
合同這種特殊形式,能夠保證雙方履約順利,
合同糾紛減少。
2、補充
合同的效力
當補充
合同的約定與主
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后的約定條款為準
執行。 時間在后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
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
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
合同的原條款為準
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
合同存在的意義。
3、補充
合同與
合同變更
補充
合同對主
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則該補充
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
合同了。 補充
合同對主
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適當的量,或補充
合同對主
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 比如對價格條款,技術標準,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為補充
合同。 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
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
合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