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與
合同解除有什么區別
一、
合同終止與
合同解除有什么區別
合同的解除,是指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
合同發生的
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
合同的終止,是指
合同的
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
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
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
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
違約方的制裁。因此,
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
違約場合。
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
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
違約的情形,如
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
二、終止原因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