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身亡的
保險理賠是
遺產么?
意外身亡的
保險理賠不一定是
遺產,如果投保時指定了受益人就不是
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 被
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險金作為被
保險人的
遺產,由
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履行給付
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
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
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
遺產的范圍具體包括哪些?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
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
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一般情況下在購買
保險的時候都應該說清楚受益人的,如果受益人就是投保人自己,這種情況下理賠金也是
遺產。出現意外事故以后是憑借
保險合同理賠的,所以,是不是
遺產根據
保險合同也能判斷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