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子女不是法定繼承人;實際區分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之后,我們發現其實孫子并不在這二者之列,也就意味著孫子既不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也不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
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
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
遺產。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人有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的存在,都是屬于死者的直系親屬,而對于孫子女不存其范圍之內,從而不能作為法定繼承者繼承
遺產,但如果法定繼承者先于被繼承者死亡的話,那么孫子女就可以利用代位繼承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從而獲得相應的份額。